114年度訴字第215號
抗 告 人 方永健
上列
抗告人因與
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文化局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訴字第215號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
送達後7日內,補繳抗告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
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抗告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抗告,尚未據抗告人繳納。
二、抗告人對於本院裁定提起抗告,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,
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
法官 李 協 明
法官 吳 文 婷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房 柏 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