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訴字第438號
原 告 曾○○
被 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
代 表 人 蔡宛芬
訴訟代理人 林佳霖
凃美瑋
參 加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許舒博
主 文
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行政法院認為
撤銷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獨立
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代號AV000-H113423之性騷擾事件被害人(下稱A女,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與原告均為保險業務員,任職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灣人壽公司,即
參加人)OO通訊處。二人均與台灣人壽公司簽訂業務主管合約書。A女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提出性騷擾
申訴,指稱原告於113年2月23日於會議室、8月26日在原告車內,有對A女為性騷擾行為。因台灣人壽公司是否為原告與A女之雇主,涉及本件應
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,與台灣人壽公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。本院審酌原告所提
撤銷訴訟之
爭點,倘經法院認定應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,
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到影響,為維護
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,
爰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
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
法官 邱 美 英
法官 黃 奕 超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 佳 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