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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 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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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度救字第 22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5年度救字第22號
聲  請  人  王千瑜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等事件,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08號等裁定(如附表所示)聲請再審(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7號)並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:
  主  文
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。
  理  由
一、聲請訴訟救助,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,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所謂受訴行政法院包括現繫屬或將來應繫屬之行政法院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。
二、查聲請人因訴訟救助等事件,不服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08號等裁定(如附表所示)而聲請再審,並聲請訴訟救助。其聲請再審部分,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,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,應由為裁定之最高行政法院管轄。依前揭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就該裁定聲請再審部分聲請訴訟救助,亦應向最高行政法院為之,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審判長法官  孫 國 禎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官  李 協 明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官  吳 文 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,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(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房  柏  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