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簡上字第32號
上 訴 人 青松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李坤昌
代 表 人 王銘德
上列
當事人間公路法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字第267號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,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,上訴狀內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行政訴訟庭,未提出者,法院毋庸命其補正,應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,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4條第1項第4款、第245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(114年度簡字第267號)之判決不服,於該判決
送達後之民國115年4月16日提起上訴,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,
迄今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,有本院院內查詢單(本院卷第27頁)附卷
可稽。依首開規定,其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結論:上訴不合法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
審判長法官 黃 堯 讚
法官 曾 宏 揚
法官 林 韋 岑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鄭 郁 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