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訴字第159號
原 告 蔡東益
傅立德
共 同
葉柏辰 律師
張宗琦 律師
被 告 高雄市政府
代 表 人 陳其邁
訴訟代理人 余佩君
呂奇穎
謝恒明
參 加 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黃金龍(即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定
代表人 )
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
洪國勛律師
謝佳穎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行政處分無效事件,
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︰
主 文
准許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行政法院認為
撤銷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
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。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於其他訴訟
準用之,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緣參加人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參加人)為起造人委託
訴外人○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於民國111年7月4日檢具「高雄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申請書」等資料,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,申請辦理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重建計畫(下稱
系爭重建計畫)。經
被告以111年7月18日高市府工建字第00000000000號函(下稱原處分)
予以核准。
嗣原告以其為原處分法律上
利害關係人,於115年1月22日向被告請求確認原處分無效,經被告以115年3月5日高市府工建字第00000000000號函說明原告等人不具確認利益,且原處分亦非屬無效等語。原告不服,遂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訴訟。參加人亦具狀聲請參加訴訟(見本院卷第129頁至第137頁)。
三、經
查,本院審酌參加人為系爭重建計畫之起造人,本件確認訴訟審理結果,倘原告獲勝訴判決,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勢將受有相當損害,爰依首揭規定允許其參加訴訟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
審判長法官 曾 宏 揚
法官 黃 奕 超
法官 邱 美 英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祝 語 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