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
原 告 李豐年
李淑惠
簡瑾瑜
劉淑惠
陳惠鈴
潘俊凱
潘明哲
潘昭良
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
代 表 人 王建雄
參 加 人 生鉅建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品妤
主 文
生鉅建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行政法院認為
撤銷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
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依原告主張
參加人前就坐落○○市○○區○○段000-0、000、000-0等3筆地號土地(下合稱
系爭土地)向被告申請核發建造執照及變更設計,經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3日、同年6月5日同意核發(113)南工造字第00104號、(113)南工造字第00104-1號建照執照(下合稱原處分)予參加人,因被告前核發(79)南工使字第2136~2139號
使用執照(下合稱79年使照)時,就系爭000、000-0地號土地係屬該使照之基地範圍,作為原告所有建物之
保留地,供鄰人通行,故被告本次再行核發原處分,牴觸79年使照而有重複核發之違法,侵害原告法律上權益,是原告為
利害關係人,
爰訴請撤銷原處分及
訴願決定
等情。本院審酌原告所提
撤銷訴訟之結果,倘獲得勝訴判決,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損害,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,爰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審判長法官 黃 堯 讚
法官 曾 宏 揚
法官 林 韋 岑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鄭 郁 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