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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簡字第 30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牌照稅
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○號   抗 告 人 余銀柱即婦王企業社 右上訴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間因牌照稅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本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○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一、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,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。前   項許可,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,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   十五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   見解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 年   五   月  二十二  日                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邱政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  華    民   國   九十   年   五   月  二十三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涂瓔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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