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○號
抗 告 人 余銀柱即婦王企業社
右上訴人與
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間因牌照稅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
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本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○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
一、
按對於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,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。前
項許可,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
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,
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
十五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
見解,應於本裁定
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
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法 官 邱政強
右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
法院書記官 涂瓔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