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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308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營利事業所得稅
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○八號 原  告 甲○○即宇達土木包工業 被 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代 表 人 乙○○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︰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對於公法人之訴訟,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。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 被告時,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,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被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係屬公法人之機關,且其所在地係在台中市○ ○路○○○巷○號,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審理。 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八十九   年   十   月  三十一 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秀真 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江幸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八十九   年   十   月  三十一  日 法院書記官 張哲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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