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號
原 告 鄭永德
即大順蓮子食品社
被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
代 表 人 甲○○總經理
右
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,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
六日衛署訴字第八九0一七五八七號
訴願決定,提起
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左︰
主 文
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
公法人之訴訟,由其公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。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
告時,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,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著有規定,是項規定於行政訴訟亦
準
用之(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
參照)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為公法人之機關,其機關之所在地設於台北市,依
前
開說明,本件應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。
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違誤,
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
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
法 官 江 幸 垠
法 官 邱 政 強
右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
書記官 涂 瓔 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