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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87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全民健康保險
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     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  原   告 鄭永德         即大順蓮子食品社   被  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   代 表 人 甲○○總經理 右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,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 六日衛署訴字第八九0一七五八七號訴願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左︰   主 文 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對於公法人之訴訟,由其公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。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 告時,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,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著有規定,是項規定於行政訴訟亦準 用之(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參照)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為公法人之機關,其機關之所在地設於台北市,依前 開說明,本件應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 違誤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。 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八十九  年   十  月  三十一 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江 幸 垠 法 官 邱 政 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八十九  年  十一  月   六  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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