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
行政法院
裁定
99年度訴字第318號
原 告 萬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林宸慶
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
律師
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
國稅局
代 表 人 許春安
訴訟代理人 黃靖宜
楊淑華
上列
當事人間
贈與稅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100年4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
撤銷。
理由
一、本院前因本件(99年度訴字第318號)之裁判須以本院98年
度訴字第507號林蔡玉梅贈與稅事件是否成立為準據,裁定
命在該訴訟(本院98年度訴字第507號)終結前停止本件之
訴訟程序。
二、經查,本院98年度訴字第507號贈與稅事件,前經該案原告
林蔡玉梅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,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0
年度判字第120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在案,此有最高
行政法院
上揭判決附卷
可稽。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
業
已消滅,應
依職權撤銷
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三、依
行政訴訟法第18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8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
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
法官 林 勇 奮
法官 李 協 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,經本院
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
抗告(須
按對造人數附具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楊 曜 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