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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字第 78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交通裁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1年度交字第78號 原   告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 被  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文華 站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嘉義縣,而原告之所在地及違規行 為地,亦均在台南市,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 條之2之規定,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上開規定,自應依職權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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