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78號
原 告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
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
代 表 人 林文華 站長
上列
當事人間
交通裁決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行政訴訟法第18條
準用民
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嘉義縣,而原告之所在地及違規行
為地,亦均在台南市,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
條之2之規定,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違誤,依
上開規定,自應依職權移送
於其管轄法院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邱秋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