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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2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空氣污染防制法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1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  告 昌威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 被  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琳樺 訴訟代理人 劉正文 訴訟代理人 蘇偉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,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 無效未被允許,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,始得提起 之,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對原處分機關即被告民國■日期轉換■ __字第__號處分,提起行政訴訟,求為確認該處分無效。經 查本件原告尚未向被告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(或向被告 請求確認其無效,被告不為確答尚未逾30日),其遽行提起 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之訴訟,依前開規定,為不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04條、民 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(下略) 註: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4條前段規定 ,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葉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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