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5號
原 告 昌威建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榮
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
代 表 人 陳琳樺
訴訟代理人 劉正文
訴訟代理人 蘇偉嘉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行政處分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確認
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,須已向
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
無效
未被允許,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,始得提起
之,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對原處分機關即被告民國■日期轉換■
__字第__號處分,提起行政訴訟,求為確認該處分無效。經
查本件原告尚未向被告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(或向被告
請求確認其無效,被告不為確答尚未逾30日),其遽行提起
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之訴訟,依
前開規定,為不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04條、民
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(下略)
註: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
準用第264條前段規定
,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葉玉芬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