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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66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政府採購法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1年度簡字第66號 上 訴人 即 子午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原   告 法定代理人 楊慧蓁 被上訴人即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被   告 代 表 人 郭麟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 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,對於民國102年4月9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 6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2第1項規定,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,加徵裁判費二分 之一,合計新臺幣3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1 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秋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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