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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字第 148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交通裁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2年度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黃鼎富 原   告 得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慧 被  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勁甫 局長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得財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 交通裁決事件,聲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第三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參加訴訟 ,須撤銷訴訟之結果,將損害該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者,始得為之。 二、本件原告車輛經被告裁處吊扣汽車牌照3月,經原告提起撤 銷之訴,雖本件係因聲請人駕駛上開原告車輛超速違規,致 原告車輛遭裁處吊扣牌照,惟吊扣牌照與否究與聲請人間無 直接之法律上利害關係,亦即縱使判決未撤銷上開吊扣汽車 牌照之處分,對於聲請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並無損害,因 認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,不符首開規定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43條第2項、第104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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