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48號
聲 請 人 黃鼎富
原 告 得財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昭慧
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
代 表 人 陳勁甫 局長
上列
聲請人因原告得財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
交通裁決事件,聲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第三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參加訴訟
,須
撤銷訴訟之結果,將損害該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之利
益者,始得為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車輛經被告裁處
吊扣汽車牌照3月,經原告提起撤
銷之訴,雖本件係因聲請人駕駛
上開原告車輛超速違規,致
原告車輛遭裁處吊扣牌照,
惟吊扣牌照
與否究與聲請人間無
直接之法律上利害關係,亦即縱使判決未撤銷上開吊扣汽車
牌照之處分,對於聲請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並無損害,因
認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,不符首開規定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43條第2項、第104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
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邱秋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