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232號
原 告 豐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魏正國
上列原告因
交通裁決事件,不服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高雄市政
府交通局高市交裁字第裁32-Z00000000號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
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,
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 項、第
236 條、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
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一、
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原告之代表人,如有欠
缺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行政訴訟法第57條、第59條
準用民事
訴訟法第121 條明定之。原告起訴時公司登記資料代表人姓
名為許秀雲,起訴狀誤載代表人為魏正國,應予補正。
三、
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,提出於
行政法院為之,
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,
前開於交通裁決事件準
用之。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記載,尚難憑認起訴之聲明為何
,致有程式上欠缺,應命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