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237號
原 告 豐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許秀雲
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
代 表 人 陳勁甫
上列
當事人因
交通裁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3日所為之裁
定,應更為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102年9月13日102年度交字第237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
審
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元之裁定
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裁定經宣示後,為該裁定之
行政法院、審判長、受命法官
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;不宣示者,經公告或
送達後受其羈束
;但關於訴訟指揮或別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,行政訴訟法第
20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交通裁決事件,前向本院起訴時,已繳納裁判新臺
幣300元,本院未查明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而於102年
9 月13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
上開裁定即非
適法,因上
開裁定屬
指揮訴訟之裁定,依
首揭條文但書規定,本院自得
予以撤銷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
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