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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字第 237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交通裁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2年度交字第237號 原   告 豐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秀雲 被  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3日所為之裁 定,應更為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民國102年9月13日102年度交字第237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元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裁定經宣示後,為該裁定之行政法院、審判長、受命法官 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;不宣示者,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 ;但關於訴訟指揮或別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,行政訴訟法第 20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交通裁決事件,前向本院起訴時,已繳納裁判新臺 幣300元,本院未查明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而於102年 9 月13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上開裁定即非法,因上 開裁定屬指揮訴訟之裁定,依首揭條文但書規定,本院自得 予以撤銷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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