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25號
原 告 卜斯特廣告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吳宗玲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,提
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,
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
、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一、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,起訴時應依行政訴訟法98條第2
項後段規定,
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000 元。
本件原告於起訴時,未據繳納裁判費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原告應於
上開期限內,補繳裁判費2,000 元。
二、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提出於
行政法
院為之;
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事實上及
法律
上之陳述,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、第57條第5款分
別定有明文,如有欠缺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。本件原告起訴時
,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亦未提出關於本件訴訟事
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,應予補正。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
其
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