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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12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勞工安全衛生法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2年度簡字第125號 原   告 卜斯特廣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宗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,提 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,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 、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一、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,起訴時應依行政訴訟法98條第2   項後段規定,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000 元。   本件原告於起訴時,未據繳納裁判費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   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,補繳裁判費2,000 元。 二、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提出於行政法   院為之;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事實上及法律   上之陳述,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、第57條第5款分   別定有明文,如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本件原告起訴時   ,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亦未提出關於本件訴訟事   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,應予補正。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   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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