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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137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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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2年度簡字第137號 原   告 陞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慧瑛 被  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周順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秋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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