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162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建築法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2年度簡字第162號 原   告 正安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玉僑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被  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楊明州 訴訟代理人 施禹州 訴訟代理人 楊森閔 訴訟代理人 余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。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玉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