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62號
原 告 正安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周玉僑
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
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
代 表 人 楊明州
訴訟代理人 施禹州
訴訟代理人 楊森閔
訴訟代理人 余佩君
上列
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言
詞
辯論終結。
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
爰命
再開辯論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