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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43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虛報進口貨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2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  告 鴻利福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加淋 被  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周順然 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莊武釗       蔡文瑾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 如下: 本件再開辯論,並另訂期日言詞辯論期日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6  月   6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6  月   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秋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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