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4號
原 告 良林木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瑞宏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勞保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
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2,0
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邱秋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