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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7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勞工保險爭議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2年度簡字第75號 原   告 良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瑞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,提起行政訴 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法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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