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5號
原 告 良林木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瑞宏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,提起行政訴
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
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劉法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