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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92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勞動基準法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2年度簡字第92號 原   告 久順汽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武癸 被  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,提起行 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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