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24號
原 告 高輪貨櫃倉儲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王玉琳
上列原告因
交通裁決事件,不服
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之高
市交裁字第32-U00000000號裁決,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
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
3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