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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字第 26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交通裁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3年度交字第265號 原   告 東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秀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行政 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法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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