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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10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飲用水管理條例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3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  告 加密佳食品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文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飲用水管理條例事件 ,提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 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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