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1號
原 告 加密佳食品廠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黃文祥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飲用水管理條例事件
,提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2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
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