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66號
原 告 正引企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方蔡善
被 告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
代 表 人 蔡復進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間給付
申訴審議費用事件,
提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
判費新臺幣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
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邱秋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