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1號
原 告 健揚國際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林錦崇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,提
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
費新臺幣2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