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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21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虛報進口貨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3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  告 健揚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錦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,提 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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