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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21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虛報進口貨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3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  告 健揚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錦崇 被  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黃宋龍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9 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被告代表人欄「周順然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 黃宋龍」;另理由欄第2 項即第2 頁第11行所載「迄至102 年12 月3 日(星期二)即已屆滿」,應更正為「迄至102 年12月9 日 (星期一)即已屆滿(扣除在途期間6 日)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又上開規定,於裁定亦準用之 ,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 規定及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、誤算之情事 ,應予更正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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