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1號
原 告 健揚國際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林錦崇
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
代 表 人 黃宋龍
上列
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9
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
正本及原本被告代表人欄「周順然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
黃宋龍」;另理由欄第2 項即第2 頁第11行
所載「
迄至102 年12
月3 日(星期二)即已屆滿」,應更正為「迄至102 年12月9 日
(星期一)即已屆滿(扣除在途
期間6 日)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又
上開規定,於裁定亦
準用之
,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
規定及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。
二、查本院
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、誤算之情事
,應予更正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