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46號
原 告 高鋒裝卸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蔡國勳
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
律師
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
代 表 人 陳金德
訴訟代理人 陳泰成
李玲青
上列
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,前經本院言詞
辯論終結;
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
爰命
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邱秋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