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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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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61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3年度簡字第61號 原   告 星宏石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建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 例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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