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1號
原 告 星宏石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蘇建州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財政部高雄
國稅局間有關
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
例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徵
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2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
缺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