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88號
原 告 豐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精國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有關就業服務法事件,提
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
費新臺幣2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