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88號
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
代 表 人 鍾孔炤
訴訟代理人 郭耿華
訴訟代理人 宋世宏
訴訟代理人 柯芝芳
上列上訴人與
被上訴人豐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業服務法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本院第1 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
上訴。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,上訴應徵第2 審
裁
判費新臺幣3,0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鄒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