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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交字第 159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交通裁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104年度交字第159號 原  告 鳳一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武諒 被 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勁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行政 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 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秋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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