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9號
原 告 聯茂統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黃彥曄
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財政部高雄
國稅局間因
營業稅事件,提起行政訴
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
2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鄒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