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35號
原 告 禾亞手創精品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呂羽真
上列原告因高雄市公園管理
自治條例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原告
應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
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一、本件原告係提起行政訴訟,請求
撤銷被告機關之原處分及
訴
願決定,
惟原告卻以行政訴訟
上訴狀之格式為之,明顯不符
。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
繕本或影本1 份。
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,原告應於起訴狀內載
列其代表人呂羽真之姓名。又原告之代表人呂羽真亦未於起
訴狀內簽名或蓋章,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
或影本1 份。
三、原告並應起訴狀內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105條之規定,
表明正確之起訴聲明、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原告應另提
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。
四、本件原告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以下
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
裁判費2千元,未據
原告繳納,應予補繳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邱秋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