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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13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4年度簡字第135號 原   告 禾亞手創精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羽真 上列原告因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一、本件原告係提起行政訴訟,請求撤銷被告機關之原處分及訴   願決定,原告卻以行政訴訟上訴狀之格式為之,明顯不符   。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。 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,原告應於起訴狀內載   列其代表人呂羽真之姓名。又原告之代表人呂羽真亦未於起   訴狀內簽名或蓋章,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   或影本1 份。 三、原告並應起訴狀內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105條之規定,   表明正確之起訴聲明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原告應另提   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。 四、本件原告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以下   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裁判費2千元,未據   原告繳納,應予補繳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秋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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