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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146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勞動基準法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4年度簡字第146號 原   告 銘祐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福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,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,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000 元 ,且起訴狀內未載明原告之代表人,並誤載被告機關為高雄市政 府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及載明原 告之代表人,並將被告更正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,代表人鍾孔炤 ,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,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鄒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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