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46號
原 告 銘祐精密機械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簡福升
上列原告與
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,提起本
件行政訴訟,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2,000 元
,且起訴狀內未載明原告之代表人,並誤載被告機關為高雄市政
府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及載明原
告之代表人,並將被告更正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,代表人鍾孔炤
,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
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,如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鄒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