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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146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勞動基準法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4年度簡字第146號 原   告 銘祐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福升 輔 佐 人 簡秋水 被  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李煥熏 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 訴訟代理人 于增晧 訴訟代理人 張令璿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另擇期審理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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