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46號
原 告 銘祐精密機械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簡福升
輔 佐 人 簡秋水
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
代 表 人 李煥熏
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
訴訟代理人 于增晧
訴訟代理人 張令璿
上列
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
再開辯論,並另擇期審理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鄒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