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5號
原 告 日將事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江猛榮
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
代 表 人 鍾孔炤
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
訴訟代理人 宋中仁
訴訟代理人 黃彩鳳
參 加 人 趙玟茜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勞工
退休金條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趙玟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,
第三人之權利或
法律上利益將
受損害者,得
依職權命其
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42條
第3 項
準用同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係從事機械儀器批發業,經被告執行勞工退休準
備金專戶清查時,發現原告之勞工趙玟茜屬
適用勞動基準法
退休制度人員,
惟原告未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,
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,
乃認原告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
13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明確,
爰依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,於
104年2月4日以高市勞條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裁處原告
罰鍰新臺幣(下同)2萬元。原告不服,循序提起
訴願,經
遭決定駁回,仍表不服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
茲因本件訴
訟爭議涉及趙玟茜之被保險人資格,訴訟之結果將影響趙玟
茜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,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鄒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