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6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勞工退休金條例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4年度簡字第65號 原   告 日將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猛榮 被  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鍾孔炤 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 訴訟代理人 宋中仁 訴訟代理人 黃彩鳳 參 加 人 趙玟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趙玟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係從事機械儀器批發業,經被告執行勞工退休準 備金專戶清查時,發現原告之勞工趙玟茜屬適用勞動基準法 退休制度人員,惟原告未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, 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,乃認原告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3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明確,爰依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,於 104年2月4日以高市勞條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裁處原告 罰鍰新臺幣(下同)2萬元。原告不服,循序提起訴願,經 遭決定駁回,仍表不服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茲因本件訴 訟爭議涉及趙玟茜之被保險人資格,訴訟之結果將影響趙玟 茜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