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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更字第 2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政府採購法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4年度簡更字第2號 原   告 東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教東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被   告 高雄市燕巢區公所 代 表 人 吳淑惠 訴訟代理人 金春富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7 日 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案由之記載為「虛報進口貨物事件」, 應更正為「政府採購法事件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、第218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 用之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、誤算之情事 ,應予更正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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