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更字第2號
原 告 東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施教東
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
律師
被 告 高雄市燕巢區公所
代 表 人 吳淑惠
訴訟代理人 金春富
上列
當事人間
政府採購法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7 日
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
正本及原本中關於案由之記載為「虛報進口貨物事件」,
應更正為「政府採購法事件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
第236條、第218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
簡易訴訟程序之裁
判準
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
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、誤算之情事
,應予更正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鄒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