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59號
原 告 道明通運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劉俊宏
上列原告因
交通裁決事件,不服民國105 年6 月29日
被告高雄市
政府交通局所為高市交裁字第32-Z00000000號裁決,提起本件行
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
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鄒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