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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字第 311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交通裁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5年度交字第311號 原   告 鏵威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天化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行政 訴訟。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,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,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,前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 件準用之。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起訴之聲明,致有程式上欠 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、第236 條、第107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(如為 撤銷訴訟,訴之聲明記載為原處分撤銷),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 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翌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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