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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134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職業安全衛生法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5年度簡字第134號 原   告 尚暘廣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進財 上列原告因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,提起行 政訴訟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並應提出 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  臺幣2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原告應全額補繳之。 二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、起訴之聲明、訴訟標的及其   原因事實,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,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  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僅提出「訴願書」請求撤銷原處分,未   以「起訴狀」表明訴之聲明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項,顯不   合前開法定程式,應予補正。又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   規定,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(代   表人鄭素玲)為被告。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,以「起訴狀」   載明上開事項,並向本院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   本1份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翌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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