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46號
原 告 一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王新榮
上列原告因
交通裁決事件,不服民國106年5月15日
被告高雄市政
府交通局所為高市交裁字第32-B00000000號裁決,提起本件行政
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
判費新臺幣3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翌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