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02號
原 告 鼎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李朝基
上列原告與
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進口貨物
核定完稅價格事
件,提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徵第一
審
裁判費新臺幣2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
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翌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