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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44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6年度簡字第44號 原   告 佑升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海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間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 ,提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 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鄒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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