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4號
原 告 佑升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姚海行
上列原告與
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間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
,提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
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鄒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