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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7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建築法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6年度簡字第7號 原   告 昱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因建築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 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且起訴狀內誤載被告機關(原告記載 為「高雄市政府」,正確記載應為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」)及其 代表人姓名(趙建喬)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。依行政訴訟法第 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 繳及補正之,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, 如逾期未補正、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鄒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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