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號
原 告 承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李威慶
上列原告與
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因建築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
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2
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鄒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