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號
上 訴 人 承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李威慶
上列上訴人與
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。依
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上訴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
3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鄒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