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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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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8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建築法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6年度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承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威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,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。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鄒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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